(一)安全出口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地压防治工作;
3.同时进行回采和排放。
(四)坝体高度超过设计总坝高,或者尾矿库超过设计库容贮存尾矿。
(三)不同矿权主体的相邻矿山井巷相互贯通,或者同一矿权主体相邻独立生产系统的井巷擅自贯通。
(四)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或者最终边坡台阶高度超过设计高度。
3.井下最低中段的主水泵房通往中段巷道的出口未装设防水门,或者另外一个出口未高于水泵房地面 7米以上;
(八)井口标高未达到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且未按设计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九)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或者复杂的矿井,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
1.未按设计设置安全监测系统;
(八)汛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尾矿库进行调洪演算,或者湿式尾矿库防洪高度和干滩长度小于设计值,或者干式尾矿库防洪高度和防洪宽度小于设计值。
3.排洪构筑物终止使用时,封堵措施不满足设计要求。
2.回采方式、顺序、单层开采高度、台阶坡面角不符合设计要求;
4.相邻矿山采区位置关系与实际不符;
3.主通风机未按规定配备备用电动机,或者未配备能迅速调换电动机的设备及工具;
(二)坝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3.未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或者未按设计进行探放水作业。
三、尾矿库重大事故隐患
(二十)矿井未采用机械通风,或者采用机械通风的矿井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保存《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2020)第4.1.10 条规定的图纸,或者生产矿山每3个月、基建矿山每1个月未更新上述图纸;
1.未经批准擅自回采;
(十二)冬季未按设计要求的冰下放矿方式进行放矿作业。
3.关闭、破坏安全监测系统,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
2.主要排水系统的水仓与水泵房之间的隔墙或者配水阀未按设计设置。
1.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有法定资质和条件的单位,或者承包单位数量超过国家规定的数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
(二十八)矿山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工程项目发包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十一)在突水威胁区域或者可疑区域进行采掘作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本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经应急管理部同意,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一〔2017〕98号)同时废止。
(十六)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及“头顶库”未按设计设置通往坝顶、排洪系统附近的应急道路,或者应急道路无法满足应急抢险时通行和运送应急物资的需求。
央视网消息: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明确其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5.采空区和废弃井巷的位置、处理方式、现状,以及地表塌陷区的位置与实际不符。
5.未设置通风系统在线监测系统的矿井,未按国家标准规定每年对通风系统进行1次检测;
(六)采用尾矿堆坝的尾矿库,未按《尾矿库安全规程》(GB-2020)第6.1.9条规定对尾矿坝做全面的安全性复核。
3.发现大面积地压活动预兆,未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2.矿井只有两个独立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且安全出口的间距小于30米,或者矿体一翼走向长度超过1000米且未在此翼设置安全出口;
(十四)干式尾矿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十)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
2.井巷中未按设计设置工作和备用排水管路,或者排水管路与水泵未有效连接;
2.未设置防治水机构,或者未建立探放水队伍;
3.擅自开采、损毁矿(岩)柱。
(三十二)未配备具有矿山相关专业的专职矿长、总工程师以及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或者未配备具有采矿、地质、测量、机电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文章来源:《非金属矿》 网址: http://www.fjskzz.cn/zonghexinwen/2022/0726/5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