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未设置防治水机构,或者未建立探放水队伍;
4.利用采空区或者其他废弃巷道作为水仓。
1.未按设计留设矿(岩)柱;
3.排洪构筑物终止使用时,封堵措施不满足设计要求。
(二十)矿井未采用机械通风,或者采用机械通风的矿井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2.未超前探放水,或者超前钻孔的数量、深度低于设计要求,或者超前钻孔方位不符合设计要求。
(二十一)未配齐或者随身携带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或者从业人员不能正确使用自救器。
2.安全监测系统运行不正常未及时修复;
2.载人数量超过25人或者超过核载人数;
1.未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地压防治工作;
1.边坡出现横向及纵向放射状裂缝;
4.相邻矿山采区位置关系与实际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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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开拓工程和采准工程的井巷或者井下采区与实际不符;
3.关闭、破坏监测系统或者隐瞒、篡改、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2.竖井井口和井下各中段马头门设置的安全门或者摇台与提升机未实现联锁;
(十)凹陷露天矿山未按设计建设防洪、排洪设施。
3.井下最低中段的主水泵房通往中段巷道的出口未装设防水门,或者另外一个出口未高于水泵房地面 7米以上;
(五)露天转地下开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2.在竣工验收前组织生产,经批准的联合试运转除外。
2.主要排水系统的水仓与水泵房之间的隔墙或者配水阀未按设计设置。
(二十七)新建、改扩建矿山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七)井下主要排水系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十三)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标准》还明确了尾矿库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包括库区或者尾矿坝上存在未按设计进行开采、挖掘、爆破等危及尾矿库安全的活动;坝体的平均外坡比或者堆积子坝的外坡比陡于设计坡比;坝体高度超过设计总坝高,或者尾矿库超过设计库容贮存尾矿等。
(三)不同矿权主体的相邻矿山井巷相互贯通,或者同一矿权主体相邻独立生产系统的井巷擅自贯通。
1.入库尾矿的含水率大于设计值,无法进行正常碾压且未设置可靠的防范措施;
5.安全出口出现堵塞或者其梯子、踏步等设施不能正常使用,导致安全出口不畅通。
以下为
(二十四)一级负荷未采用双重电源供电,或者双重电源中的任一电源不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需要。
2.高度200米及以上的排土场边坡未建立边坡稳定监测系统;
(十八)用以贮存独立选矿厂进行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的场所,未按尾矿库实施安全管理的。
1.排水井、排水斜槽、排水管、排水隧洞、拱板、盖板等排洪建构筑物混凝土厚度、强度或者型式不满足设计要求;
2.矿井只有两个独立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且安全出口的间距小于30米,或者矿体一翼走向长度超过1000米且未在此翼设置安全出口;
(十九)未按国家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3.未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或者未按设计进行探放水作业。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工艺。
(三十)矿山年产量超过矿山设计年生产能力幅度在20%及以上,或者月产量大于矿山设计年生产能力的20%及以上。
(一)地下开采转露天开采前,未探明采空区和溶洞,或者未按设计处理对露天开采安全有威胁的采空区和溶洞。
文章来源:《非金属矿》 网址: http://www.fjskzz.cn/zonghexinwen/2022/0728/5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