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
(三十二)未配备具有矿山相关专业的专职矿长、总工程师以及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或者未配备具有采矿、地质、测量、机电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1.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采场边坡未进行在线监测;
3.发现自然发火预兆,未采取有效处理措施。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1.未安装井下环境监测系统,实现自动监测与报警;
(十二)露天采场未按设计设置安全平台和清扫平台。
4.未按设计要求进行碾压。
(四)地下矿山现状图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提升机、防坠器、钢丝绳、连接装置、提升容器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或者提升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失效;
流程编辑 刘伟利
1.坝体出现严重的管涌、流土变形等现象;
(四)坝体高度超过设计总坝高,或者尾矿库超过设计库容贮存尾矿。
1.排水泵数量少于3台,或者工作水泵、备用水泵的额定排水能力低于设计要求;
2.岩体移动范围内的地面建构筑物、运输道路及沟谷河流与实际不符;
2.排洪设施部分堵塞或者坍塌、排水井有所倾斜,排水能力有所降低,达不到设计要求;
2.井巷中未按设计设置工作和备用排水管路,或者排水管路与水泵未有效连接;
5.未设置通风系统在线监测系统的矿井,未按国家标准规定每年对通风系统进行1次检测;
1.未按设计设置安全监测系统;
3.发现大面积地压活动预兆,未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2.承包单位项目部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数量、条件或者不属于承包单位正式职工。
1.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与设计不符;
编辑 高珊珊
(十)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
(八)井口标高未达到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且未按设计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4.斜井串车提升系统未按国家规定设置常闭式防跑车装置、阻车器、挡车栏,或者连接链、连接插销不符合国家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
3.擅自开采、损毁矿(岩)柱。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十四)干式尾矿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十一)在突水威胁区域或者可疑区域进行采掘作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3.位移观测资料显示的水平位移量或者垂直位移量出现加速变化的趋势。
(二十五)向井下采场供电的6kV~35kV系统的中性点采用直接接地。
矿安〔2022〕88号
(十六)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及“头顶库”未按设计设置通往坝顶、排洪系统附近的应急道路,或者应急道路无法满足应急抢险时通行和运送应急物资的需求。
3.坝体出现大面积纵向裂缝,且出现较大范围渗透水高位出逸或者大面积沼泽化。
(十)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六)未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边坡进行稳定性分析。
(十五)经验算,坝体抗滑稳定最小安全系数小于国家标准规定值的0.98倍。
(十一)多种矿石性质不同的尾砂混合排放时,未按设计进行排放。
(二十九)井下或者井口动火作业未按国家规定落实审批制度或者安全措施。
三、尾矿库重大事故隐患
(九)排洪系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文章来源:《非金属矿》 网址: http://www.fjskzz.cn/zonghexinwen/2022/0728/5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