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坡体前缘坡脚处出现上隆(凸起)现象,后缘的裂缝急剧扩展;
3.分层厚度或者台阶高度大于设计值;
(二十四)一级负荷未采用双重电源供电,或者双重电源中的任一电源不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需要。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工艺。
3.发现自然发火预兆,未采取有效处理措施。
1.提升机、防坠器、钢丝绳、连接装置、提升容器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或者提升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失效;
1.未按设计采取防排水措施;
(二十二)担负提升人员的提升系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岩体移动范围内存在居民村庄或者重要设备设施;
1.坝体出现严重的管涌、流土变形等现象;
2022年7月8日
(十八)用以贮存独立选矿厂进行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的场所,未按尾矿库实施安全管理的。
(三十一)矿井未建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通信联络系统,或者已经建立的系统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系统运行不正常未及时修复,或者关闭、破坏该系统,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4.主要生产中段(水平)、单个采区、盘区或者矿块的安全出口少于2个,或者未与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2.未制定防治地压灾害的专门技术措施;
1.未取得金属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三十)矿山年产量超过矿山设计年生产能力幅度在20%及以上,或者月产量大于矿山设计年生产能力的20%及以上。
(五)开采或者破坏设计要求保留的矿(岩)柱或者挂帮矿体。
2.排土场总堆置高度2倍范围以内有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设计采取安全措施;
《标准》还明确了尾矿库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包括库区或者尾矿坝上存在未按设计进行开采、挖掘、爆破等危及尾矿库安全的活动;坝体的平均外坡比或者堆积子坝的外坡比陡于设计坡比;坝体高度超过设计总坝高,或者尾矿库超过设计库容贮存尾矿等。
1.在正常生产情况下,主通风机未连续运转;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矿安〔2022〕88号
2.竖井井口和井下各中段马头门设置的安全门或者摇台与提升机未实现联锁;
(十六)保安矿(岩)柱或者采场矿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十三)擅自对在用排土场进行回采作业。
(十五)经验算,坝体抗滑稳定最小安全系数小于国家标准规定值的0.98倍。
3.开拓工程和采准工程的井巷或者井下采区与实际不符;
(十二)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者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
2.承包单位项目部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数量、条件或者不属于承包单位正式职工。
(六)矿区及其附近的地表水或者大气降水危及井下安全时,未按设计采取防治水措施。
《标准》明确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包括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工艺;不同矿权主体的相邻矿山井巷相互贯通,或者同一矿权主体相邻独立生产系统的井巷擅自贯通;矿区及其附近的地表水或者大气降水危及井下安全时,未按设计采取防治水措施;井口标高未达到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且未按设计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者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未配齐或者随身携带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或者从业人员不能正确使用自救器等。
2.未按设计回采矿柱;
(十)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3.位移观测资料显示的水平位移量或者垂直位移量出现加速变化的趋势。
1.未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
(一)地下开采转露天开采前,未探明采空区和溶洞,或者未按设计处理对露天开采安全有威胁的采空区和溶洞。
(十五)地表设施设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未按设计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
4.斜井串车提升系统未按国家规定设置常闭式防跑车装置、阻车器、挡车栏,或者连接链、连接插销不符合国家规定;
1.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与设计不符;
文章来源:《非金属矿》 网址: http://www.fjskzz.cn/zonghexinwen/2022/0726/551.html